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創新發展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發展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承辦處室: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聯系電話:83524713)
廣州市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發展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在人力資本服務領域培育新增長點、形成新動能”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的決定,支持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發展,集聚和孵化一批創新能力強、業態高端、技術含量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廣東省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18〕12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在廣州地區登記注冊、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或已在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條 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發展“三個十”工程。每年評選出10家“廣州市創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10名“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和10個“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項目”。對評選出的每家“廣州市創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評選出的每名“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給予50萬元獎勵,對評選出的每個“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項目”給予30萬元獎勵,分別授予榮譽稱號并頒發證書。對已入選“廣州市創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的,不得重復申領獎勵。
第四條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主創新。對近三年內獲得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原始取得的發明專利授權,并在本領域運用、產生經濟效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每項專利給予20萬元獎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被評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五條 鼓勵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國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科研院所、學術組織、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等開展深度合作,搭建遍布全球的引才網絡,為我市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其中引進諾貝爾獎獲得者、發達國家院士等,每引進一人對引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獎勵50萬元;引進的人才兩年內被認定為廣州市杰出專家、廣州市優秀專家、廣州市青年后備人才的,按每引進一人對引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本條中“引進”是指高層次人才從廣州地區以外的單位引進到廣州的用人單位,并簽訂5年以上合同。獎勵分兩期發放,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廣州地區工作滿兩年的,按應發獎勵的50%發放;工作期滿五年的,發放全額獎勵。
第六條 支持行業人才培養。實施“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業高級人才培養計劃”,每年組織50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到國內著名高校、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學習培訓,由財政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七條 實施高層次人才評價傾斜政策。對我市行業知名度高、影響力大、創新能力強、社會貢獻大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高層次人才,可按我省突出貢獻人員職稱申報的有關規定,破格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可根據其實際專業技術水平、能力和業績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八條 鼓勵孵化培育初創型和集聚重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我市注冊成立時間未滿3年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我市各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的,按其實際支付場地租金的50%進行補貼,每家機構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對我市新引進的國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我市各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的,按規定給予場租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人力資源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建設廣州人才大數據平臺,推動人力資源數據聯盟和相關政府數據開放與共享,實現政府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網站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網站的聯網貫通,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服務對象提供信息交互平臺。
第十條 依托中國海外人才交流大會暨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舉辦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峰論壇和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博覽會,打造人力資源服務高端平臺。對獲頒“廣州市創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榮譽稱號的參展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參展。
第十一條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切實保障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各項資金需求,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出臺相應的扶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發展的政策,安排一定的財力予以積極支持。
第十二條 做好部門預算和加強資金監管。本辦法所需資金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部門預算中安排。對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或存在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定期發布申報指南。